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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醫藥費扣除額

更新日期:107-04-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予減除外,其醫藥費用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且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正確核認醫療費用支出,不致浮濫,列舉扣除醫藥費用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故縱使由醫生看診,如就診之醫療機構未符上開規定,仍不得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呼籲,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並採用列舉扣除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應注意支付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是否符合前揭規定,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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