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買受人之所得稅扣繳

更新日期:107-04-13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因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構,跨境網路交易更為迅速簡便,依財政部9455日訂定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3點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第89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不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於107630日前自動補繳未()扣繳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請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李慧貞

電話:037-460597109

 

arrow
arrow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