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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未據實申報營所得稅,小心補稅受罰!

更新日期:107-04-16

 

企業經營商業活動交易及資金進出頻繁,致公司與其股東個人之銀行帳戶時有混合使用之現象,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如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其他收入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若未按實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帳載巨額「股東往來」,經公司表示係因週轉需要向負責人配偶甲君借款,而資金移轉係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銀行帳戶後,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A公司。惟經查證結果,甲君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收取A公司應收取之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A公司坦承該巨額資金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國稅局逐筆勾稽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2,132萬餘元,然A公司僅申報1,066萬餘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66萬餘元,除補稅181萬餘元外,另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144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係採納稅義務人「如實」、「正確」填具申報書自動申報並繳納之制度,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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