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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各類扣繳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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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買受人之所得稅扣繳

更新日期:1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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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薪資未發放-應俟實際給付時申報扣繳

更新日期: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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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受益人所得額、扣繳稅額及填發憑單

更新日期:1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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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抽獎-獎金及獎品申報

更新日期: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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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繳申報期-1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更新日期:1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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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扣繳規定

更新日期:1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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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判定所得人是否為非居住者?

更新日期:10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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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據實報扣繳處罰

更新日期:1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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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所扣取之稅款,如未依所得稅法第92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所扣繳稅款者,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仍屬遲延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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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憑單填發單位電話詢問,若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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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該局將於近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寄發輔導函輔導受託人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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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3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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