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判定所得人是否為非居住者?
更新日期:106-11-28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一筆所得給本國人,以居住者之扣繳率代扣稅款,事後卻接到國稅局通知該所得人當年度為非居住者,應以非居住者扣繳率補扣差額;詢問扣繳單位應如何於事前判定所得人身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兩種。而如何認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其認定原則規範如下: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其中之一。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述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稽徵機關將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說明,即使所得人為持有本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如長期居留海外未入境,以致被戶政機關除戶,因當年度未設有戶籍,則須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方為稅法上認定之居住者。扣繳單位給付時應留意所得人身分,按照規定之扣繳率代扣稅款;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3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避免逾期而受罰。【#4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廖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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