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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土地容積權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營所稅

更新日期:106-11-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因屬權利交易性質,所產生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某建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於102年間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買賣契書,買賣土地權益範圍為土地所有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權益(下稱土地容積權益)土地所有權人依該建設公司指定時間及規劃方式,將土地捐贈與地方政府並將土地容積權益信託登記移轉予買方或買方指定之人,嗣後,該建設公司於103104年間銷售項權益,於辦理103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取自買方之對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嗣經查得該建設公司購入土地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此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為權利交易性質,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致遭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後,嗣後銷售權益所取得之對價,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為應稅收入。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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