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辦稅籍登記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106年度起課營所稅
更新日期:106-1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如果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之營業稅徵免,業經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於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稅籍登記。此類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產後護理機構,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所提供醫療及非醫療勞務服務之所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是以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按17%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則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填妥結算申報書,檢齊自行繳納稅款繳款書、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詳細申報須知及應注意事項可以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也可以透過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各項宣導資料,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葉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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