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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旅遊申報規定

 

更新日期:106-09-06

 

近來營利事業對於職工福利愈來愈注重,不少公司會以舉辦旅遊活動的方式來慰勞員工平日工作的辛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這些舉辦員工旅遊的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費用稅法申報規定,以避免錯誤申報。

 

該局表示,企業如

  1. 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之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可列為其他費用

 

  1.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該筆旅遊支出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該局又說,

1.營利事業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2.惟若舉辦之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則在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企業,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應多加留意各項費用之列報規定及參加旅遊對象是否有限制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 06-2223111分機8024

 

附件: 營利事業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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