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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進銷貨物(勞務) -憑
財政部賦稅署-新頒函釋2017-11-17
一、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
-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
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 1.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
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 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 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 按月於每月月底前 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 2.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 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二、前項所稱分攤比例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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