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44)
- Oct 13 Fri 2017 12:22
營利事業取自已簽署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其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 Aug 30 Wed 2017 09:49
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 Aug 16 Wed 2017 10:47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加徵滯報金且無法享受租稅優惠
- Jul 25 Tue 2017 09:37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利得,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Jul 18 Tue 2017 10:05
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如有股東可扣抵稅額超額分配情形,應注意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計算基礎
- Jul 03 Mon 2017 08:32
營利事業如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
- Jun 26 Mon 2017 11:15
修正依相關稅法加計之利息得認列利息費用
- Jun 06 Tue 2017 10:26
租賃所得,是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Feb 09 Thu 2017 12:29
房屋増額貸款所增加之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更新日期:106/02/07
(本報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來常發現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經該所認定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來購屋貸款衍生,依規定剔除當年度增貸借款利息扣除額,並補徵稅款。
- Feb 09 Thu 2017 12:04
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公布日期:2017-02-06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 Feb 08 Wed 2017 10:11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更新日期:106/02/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於其個人之生活費用,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至於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 Feb 08 Wed 2017 09:4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離境前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 Feb 08 Wed 2017 09:09
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Feb 07 Tue 2017 10:16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者將遭處罰鍰!
更新日期:106/02/01
本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免受罰。
- Jan 04 Wed 2017 15:01
土地移轉申報移轉現值之適用認定標準
- Jan 04 Wed 2017 14:30
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收入認列時點
更新日期:105/12/31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 Jan 04 Wed 2017 11:48
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呆帳損失認定之證明
更新日期:105/12/31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 Jan 04 Wed 2017 11:37
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更新日期:105/12/31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 Dec 23 Fri 2016 11:18
夫妻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所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 Dec 14 Wed 2016 10:50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