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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106-08-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使用網際網路購物已相當普遍,營利事業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海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的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為入帳憑證。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4年進料中部分取得大陸地區憑證,其憑證內容雖載有交易雙方名稱、交易事項、銷售額並加蓋對方印章,卻無法提示相關送貨單、申報進口之報單,經查核係甲公司委託國內乙公司代理進口事宜,乙公司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應於交付貨物予甲公司時開立發票,卻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憑證;甲公司雖已入帳並提示相關大陸地區憑證及支付款證明文件,該部分進貨雖可按核實認列,惟未依規定取得乙公司開立之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須按實際進貨金額處以5%罰鍰(行為罰),惟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正確紀錄帳簿,以避免查核時產生爭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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