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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30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規定,土地移轉時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訂定契約之日起30始申報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在1051231日訂定契約者,並於106129日前申報土地移轉,仍適用105年度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6130日才申報,因已逾30日,應適用10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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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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