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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繳款書一經寄存於郵局,即使未實際領取,仍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若民眾接獲郵件招領通知單務必儘速前往郵局領取,以免逾期繳納稅款,除了被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說明,當郵政機關遞送繳款書至納稅人之住居所時,如果文書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可以代收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而繳款書一旦寄存於郵政機關,在寄存當日就發生送達效力,不論納稅義務人有無前往郵局領取,均不影響送達效力。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通訊地址已變更,可利用電話通知或填寫稅單上的地址更正欄以廣告回信寄回稅捐處,稅捐處就會立即更新稅籍資料,並按照新地址投遞稅單,非常簡單方便!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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