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更新日期:106/02/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於其個人之生活費用,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至於補教業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該分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注意,如屬獨資執業而有前面所提列報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之情形,在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請自行調整,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胡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810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千鼎會計事務所 的頭像
    千鼎會計事務所

    千鼎會計事務所-工作加油站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