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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2/03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國稅局仍可禁止其財產處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將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是為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二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而行,除非欠稅人就欠繳之應納稅捐已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有關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若有疑問可於該期限內逕洽該稽徵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玲玉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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