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之價值估算
更新日期:106-06-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若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讓擔保品之估價原則更具彈性,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該局以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並提供復查半數擔保之案件為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0萬元,繳納期限至106年4月10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法提起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納稅義務人仍表不服,提起訴願,為免遭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提供自有土地為擔保品,並提出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向國稅局申請訴願繳納半數稅款擔保,若該土地之面積為4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22,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經查該土地無產權糾紛且易於變價,依公告現值估價原則計算該筆土地之擔保價格為7,173,600元(49平方公尺*122,000元*1.2);若納稅義務人提出該土地不動產估價師的鑑價報告為1,100萬元及銀行貸款評定之土地款價格為950萬元,經國稅局審核後均屬實者,因同時具有2種時價資料,國稅局得以其平均數認定該擔保品價格為1,0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案雖完成訴願繳納半數稅款擔保,日後於行政救濟確定,計算行政救濟利息時,因無實際繳納之情形,仍應於原繳納期限之翌日(即106年6月11日)起加計行政救濟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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