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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可申請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6-06-22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東出租予經濟弱勢族群者,舉凡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房東持有該核定函即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本市房屋若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者,適用較高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若符合前述公益出租人要件者,則可省下1倍房屋稅荷包又兼具愛心做公益唷!

 

   該局進一步提醒,本市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單位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該單位地址為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諮詢電話為(03)329-8600,有關詳細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資料等,請洽該主管單位申請辦理。(網址http://www.tycg.gov.tw/housing)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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