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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購置財產-贈與稅

更新日期:106-12-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查獲甫成年之甲君於105年間參與A公司現金增資金額2,0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甲君現金增資款之資金來源,發現係由甲君之父親乙君匯款至A公司之銀行帳戶。嗣經該局通知乙君說明後,乙君坦承確係以自己之資金為兒子甲君繳納A公司現金增資款,且無法提示甲君有另行償還之紀錄,應以該現金增資款金額2,0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規定核課贈與稅。經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乙君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爰核定乙君105年度贈與總額2,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178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二科鄧春良

電話:04-23051111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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