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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更新日期:2016-12-21
本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 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 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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