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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上,營業處所係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地,該房屋未作為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前揭情形,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規定及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規定提出申請;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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