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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2/2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用戶取得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稱不符情形,請儘速於105年12月31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作業。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營業人用戶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財政部乃規定輔導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如有前揭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稱不符情事,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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