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更新日期:111-04-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倘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依法處罰。

 

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之租金,

無固定營業場所

未具營業牌號

未僱用人員處理出租事宜

 

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

按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能提供證明文件之成本費用,得租賃收入覈實減除

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以租賃收入之43%計算其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8年間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2萬元不等,A君並未將上開收入列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申報,經該局查得A君租金收入之匯入款項,因A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遂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2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認A108年度漏報租賃所得12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之情事,如發現漏未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rrow
arrow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