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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4-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變更為其他用途,如停車場、回填土石等,又未依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恢復作農業使用,依法應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

繼續作農業使用,

依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或雖依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10月間將所有坐落宜蘭縣員山鄉土地贈與其子女,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查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883萬餘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其子女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111月間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增建建物及鋪設地磚等設施,經該農業主管機關發函限期回復原狀,甲君未依限回復原狀及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應追繳其贈與稅66萬餘元。

 

  該局呼籲,申請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受贈人如於列管5年期間內,因故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時,因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也會定期清查,請勿心存僥倖,應主動向原申報贈與農地之所轄國稅局,申請更正補稅。

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自行下載使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逕洽所轄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怡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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