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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契稅

更新日期:108-06-19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訂定合建分屋契約並同為起造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類此以地主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者,契稅申報期限為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而因「合建分屋」實際上是地主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的房屋,並非是自己出資興建,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契價2%課徵交換契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契稅若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千元,務請多加留意,以免逾期加徵怠報金。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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