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大貨車-減徵貨物稅

更新日期:106-1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增訂條文已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於1061124日生效自生效日起至1081231日止,報廢886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車應徵貨物稅每輛將定額減徵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條文所指大貨車,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第3所稱之大貨車、曳引車及代用大客車;另新車車主與舊車車主皆須為同一人,惟報廢舊車與購買新車並無限制中間間隔時間,只要皆於本條文生效日(1061124日)起至1081231日前完成即可

 

  該局提醒,有關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之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報廢886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路徑為: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6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大貨車 貨物稅
    全站熱搜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