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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更新日期:106-12-14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其對於第三人的債權,係維持納稅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常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逾期仍未繳納,則進一步對其財產如存款、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辦理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遭扣押的存款是屬前述不得強制執行情形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的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項稅單後,應如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逾繳納期限30日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嗣後衍生被扣存款、薪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而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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