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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名字供人登記買車-須注意納稅與罰款

更新日期:106-06-27

 

(臺中訊)近來有接到民眾電話反應車輛雖然登記於其名下,但實際上卻由親戚或朋友使用,雙方當初口頭約定稅款由對方負擔,但目前對方及車子不知在何處,使用牌照稅、燃料費卻須由自己負擔,該如何解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有些民眾為了節省保險費或親朋好友信用不良無法貸款買車,會將自己名義借由他人登記買車,但實際上車輛均交由對方使用,一旦借用者連人帶車行蹤不明,滯欠稅款,卻因車主為車輛所有人,依稅法規定:仍以車主為納稅人催繳使用牌照稅,如涉違章,亦會以車主為處分對象,使用牌照稅罰則極重,不可不慎。

 

  稅務局貼心提醒車主:車輛為動產,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同,千萬別為了貪圖小利,而將自己名義提供他人買車使用,如有上述情形請車主會同借用者前往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負擔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繳納義務。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補充:

牌照稅逾期罰款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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