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鼎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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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綜合所得稅 (33)
- Nov 30 Thu 2017 10:39
以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 Nov 21 Tue 2017 09:39
個人出租房屋應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送罰
- Nov 17 Fri 2017 11:05
將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仍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 Oct 19 Thu 2017 09:57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其配偶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 Oct 16 Mon 2017 16:54
綜合所得稅列舉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
- Oct 13 Fri 2017 12:19
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注意事項
- Aug 16 Wed 2017 09:50
個人在我國拍賣會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 Aug 01 Tue 2017 09:5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可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 Jul 05 Wed 2017 10:17
納稅義務人未收到扣繳憑單,仍應據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Jul 03 Mon 2017 08:25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應就實際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發函輔導補報補繳,即應依限誠實補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Jul 03 Mon 2017 07:45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漏報而受罰
- Jun 27 Tue 2017 17:41
適用房地新制課稅之個人,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皆應依限辦理申報
個人-房地合一新制不論盈虧皆要申報
更新日期:106-06-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1年多來,仍有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故未辦理申報;該局於近期審理多起此類未依規定申報案件,為避免納稅人誤解,提出說明如下。
- Jun 27 Tue 2017 17:39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之綜合所得稅課稅原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