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05/12/31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更新日期:105/12/31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更新日期:105/12/31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第90條第6款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更新日期:106/01/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終將屆,兼營營業人於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105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更新日期:105/12/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上,營業處所係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地,該房屋未作為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5/12/2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身障免稅車輛,若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因免稅之條件已異動,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免稅。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更新日期:105/1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該局將於近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寄發輔導函輔導受託人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