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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1/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終將屆,兼營營業人於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10511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兼營營業人,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第8條之2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兼營營業期間或採行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另前述中之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報繳105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105年度有股利收入,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規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並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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