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106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申請投資抵減
更新日期:107-02-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額,依「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其主體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且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奬勵。
該局說明,依據本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於107年2月起至5月底止,檢具本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另中小企業若有
(一)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四)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日之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或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該局呼籲,中小企業106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連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