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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資金給子女在國外置產-贈與稅

更新日期:106-09-06

 

南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規定,所謂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年代,孩子剛離開家庭獨立生活,往往尚無經濟能力購買房子,而父母基於愛護子女的心態,在子女有購屋需求卻又苦於資金不足的時候,往往會無償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幫子女購置房子。此時,需注意是否有涉及應申報贈與稅之情況。

 

該局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年間將50餘萬加幣(合計約新台幣1,600萬元)匯至其子乙君在加拿大之銀行帳戶,甲君表示乙君於加拿大讀書生活,所匯之款項是無償給予乙君,惟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將資金轉匯到乙君帳戶並未申報贈與,且乙君已將該筆資金用來購置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此遭該局補稅處罰27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眾若有贈與之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曾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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