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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列舉自住購屋借款利息
更新日期:106-10-12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惟每一個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
當年度借款利息支出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扣除額 (且不得超過300,0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列報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之繳息清單正本,如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4)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非屬自住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郭玉玲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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