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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自動免除無法收回之貨款者-不能列呆帳

更新日期:106-07-03

 

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有筆客戶積欠多年之貨款,一直無法收回,該公司後來決定放棄該項債權,自動免除客戶的清償義務,是否可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者是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因此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以前年度無法收回乙公司的部分貨款200餘萬元自動予以免除,並同額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因甲公司一直未進行催收,且乙公司也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也就是說甲公司因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乃依法剔除補稅,計補徵稅款3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蔡審核 06-222311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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