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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釋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日期:財政部2016-12-09

主旨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10412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1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14-5§14-6§14-7)14條之8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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