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機器設備與散裝倉庫-房屋稅?

更新日期:106-11-27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作為機器設備用之建築物,非屬房屋稅課徵對象,應免徵房屋稅;而儲存原料或製成品之散裝倉庫,則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潮州分局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並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至於當作機器設備用之建築物非屬房屋稅課徵對象。而何謂機器設備?應視該建物是否為製造過程中之機器設備,且應由稽徵機關實地查明認定,如認定確屬機器設備,應准免徵房屋稅,另作為儲存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之用,其建物具散裝倉庫性質,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房屋稅 倉庫
    全站熱搜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