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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扣繳規定

更新日期:106-12-04

 

嘉義市A公司詢問,給付所屬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分局另說明,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致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劉課長玉霜

聯絡電話:05-22822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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