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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須申報營業稅

更新日期:107-03-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之內報繳當期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獨資商號於106921日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須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6105日前,將剩餘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並填具9-10月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賴嘉慧
聯絡電話:(042485293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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