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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民營遞送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申請日期

更新日期:107-02-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如委由民營運送業者遞送復查申請書,需注意係以該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期為申請日期。

 

  最近迭有民眾詢問,如將復查申請書交由超商遞送,是否係以交遞日期為申請日期?該局說明,依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復查申請書為納稅義務人就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之文件,亦即前述「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所以遞送復查申請書乃中華郵政公司專營業務之範圍。因此,除將復查申請書交由中華郵政公司遞送者,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外,其餘係以復查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申請復查日期。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注意需於期限內申請,倘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業者遞送申請書,更應注意需在期限內送達稽徵機關,以免損及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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