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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得稅申報已採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再變更
更新日期:106-12-27
嘉義市孔先生來電詢問:去年5月已如期完成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惟在近日找到了數張符合列舉扣除規定的捐贈收據正本,經計算後改採列舉扣除更為有利,可否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應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孔先生為例,如欲更改為適用列舉扣除額,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若已接獲核定通知書,即不得再行變更適用。
民眾平時如有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支出,除應妥善保存繳納收據正本外,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記得檢視有無遺漏,並評估採用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何者較為有利,以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再行變更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劉課長玉霜
聯絡電話:05-22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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