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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0-12

謝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有海外期貨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筆所得,可以補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併計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即應於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謝先生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在申報期限截止後,始發現有漏報該筆海外所得的情形,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稅款。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至國稅局查詢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民眾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又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資料,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主動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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