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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支出-不得作為發票金額的減項

更新日期:106-07-03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之金額是否可將售價減除支付給仲介之佣金後開立?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支付予仲介之佣金。該局轄內甲公司於99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總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扣除,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應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中之成本費用概念,營業人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損益計算,因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以免發生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進而短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尚須遭處罰鍰情事發生。【#24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劉國峰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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