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才可免贈與稅

更新日期:107-03-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如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方可適用。贈受雙方為兄弟或婆媳關係則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電話:04-72743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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