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計入遺產課稅

更新日期:107-09-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有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稽徵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時,因為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前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東港稽徵所特別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王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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