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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動產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房地合一申報

 

更新日期:107-04-30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5規定,如房屋、土地屬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1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0495日受贈取得之 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於1062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王君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經本局查獲核定王君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房屋、土地,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應於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縱使無所得或虧損,亦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高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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