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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利息-設籍

更新日期:107-04-30

 

林小姐來電詢問:為何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會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所有權)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使用限制)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分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得為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主要為鼓勵中低收入者購買自用住宅,減輕其購屋成本,實現住者有其屋,故符合上開要件屬自用住宅者,才能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納稅義務人林小姐、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地址皆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條件,故無法認列。提醒民眾於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須符合上述法令之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138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黃正輝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撰稿人:黃鴻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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