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規定

更新日期:107-04-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12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6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新臺幣(下同)276,981元,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該中位數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66,000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107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以一家五口(夫妻、扶養1名子女及父母均未滿70)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6年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3萬元(16.6萬元x5=83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74.8萬元(8.8萬元*5+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得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8.2萬元(83萬元-74.8萬元),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再減除。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廖芊淇

聯絡電話︰04-25291040209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綜所稅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全站熱搜

    千鼎會計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