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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子女償還貸款-應申報贈與稅
更新日期:107-03-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惟此類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應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子向銀行辦理借款之擔保品,嗣因其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以抵償債務,但A君事後並未向其子求償,如經查獲,A君應於收到國稅局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按拍賣年度清償銀行借款2,000餘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胡雅雯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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