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自用"規定

更新日期:107-02-27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房屋所支付之利息,應符合該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始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另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出租,或供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設籍使用,該部分則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列報相關扣除額時,要注意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減少事後被調整補稅之困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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