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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以設立戶籍為要件

更新日期:107-01-04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房屋3戶以內等要件時,雖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該房屋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說明,屏東縣轄內房屋稅率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與戶籍是否設於該址無關,只要房屋確實作為住家使用,且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均可按自住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使用時,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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